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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新疆五种情形无需申请用地预审

核心提示: 今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等5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江斌伟)今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等5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查标准化、规范化。

《通知》明确,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5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指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依煤矿储量情况和年度产能需求为保障接续生产而必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淹没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仍需按照管控规则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通知》要求,简化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现状为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以及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等5种情形用地预审审查。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4种情形,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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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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