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触碰法律红线。”6月22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王小燕介绍,该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认定此类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全部购房款项。
案情回放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为他人买房,女子起诉要求返还
朱小莲(化名)与刘凯(化名)于3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在此期间,刘凯与另一女子交往并共同生活,二人还生育了子女。事发后,刘凯因重婚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经过多轮诉讼,朱小莲与刘凯于2022年终于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朱小莲在核查财产时发现,与刘凯同居生育子女的“第三者”名下有一套房产,而购房资金竟来自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刘凯的银行转账。朱小莲要求对方返还遭拒。
近日,朱小莲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凯向“第三者”吴灵(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该套房产,或返还等额购房款。
庭审中,刘凯与吴灵共同辩解称,朱小莲当年早已知晓相关事实,此次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确已登记在吴灵名下,所有权归吴灵所有,故对朱小莲要求返还房屋本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针对购房款项,法院认为:刘凯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朱小莲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吴灵,该行为既未得到朱小莲事后追认,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存在其他合法用途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吴灵据此取得的购房款应当全额返还。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作出明确区分: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不会因时间流逝而让违法行为“合法化”。基于无效行为主张返还财产,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本案中,朱小莲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以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为前提,且该请求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故起诉并未逾期。
法官说法
婚外赠与,自始无效
王小燕指出,夫妻一方不得单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更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因为,此类行为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也违反法律规定,配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小燕提醒说,婚外赠与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触碰法律红线,相关约定自始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确认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后续主张返还财产须遵守时效规定。若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房产信息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记者饶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