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11月30日 《广州日报》) 据了解,国家公布的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有将近30万,保守估计全国潜在受害者将大大超过这个数目。提起民事诉讼获得“零赔付”的结果,毫无疑问又在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这是受害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否则,权利只能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给受害者的只能是一张“法律白条”。
当我们对受害于三鹿奶粉的家庭和孩子深表同情之时,当我们对三鹿奶厂强烈谴责和愤慨之时,当我们强烈呼吁政府严惩相关厂家之时,我们更应该关心和呼吁的是,政府如何采取有力手段保障受害者们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才是那些受害者们最需要的!
三鹿奶粉事件这样一件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是法院一纸裁定就能彻底解决的。1955年,日本也曾发生类似的森永奶粉导致婴儿中毒事件,司法程序先后进行了20年,而善后的赔偿问题一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束。
不久前,知名侵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曾断言:“在今后的几年里,肯定会有大量毒奶粉侵权案子出现。”因此,要让受害者真正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赔偿,要走的路还很长。据了解,与我国由侵权企业承担有限赔偿责任不同,日本政府对自身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没有任何的回避,至今还在源源不断地向受害者提供顺畅便利的救济渠道,包括医疗赔偿和精神抚慰。
在第七届亚欧峰会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外国记者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的提问时表示,“这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政府也有责任,主要在监管方面”。
三鹿问题奶粉涉及的赔偿有很多方面,比如,婴幼儿赔偿,经销商赔偿,奶农赔付,以及职工权益等。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单靠企业来背负赔偿显然是不可能的。面对一个个受害者获得的“零赔付”,我们应当深思,把公众在遭遇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赔偿权利完全寄托在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身上是否适当?事故发生后,如果这些企业破产倒闭,政府部门的监管缺失应当在赔偿问题上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老百姓的健康和利益高于企业的发展,那么是否应该设计出一套可以全面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的法律保障制度?这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都很现实,需要有关部门仔细思量,并给公众一个人性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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