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市民李女士在一家宠物店花2100元买了一只宠物狗,谁知道没几天就生病了,先后花费1万余元进行治疗,她认为自己买到的是“星期狗”,店家存在欺瞒,于是告到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经过法庭审理发现,宠物店销售给李女士的宠物狗未取得检疫证明,存在重大瑕疵。”11月8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张丽华介绍,李女士也未能证实其在饲养和看护犬只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故双方均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最后判决宠物店赔偿李女士60%损失。
李女士很喜欢小动物,一心想养一只宠物狗,于是前往一家宠物店挑选,她支付2100元买了一只两个月大的雪纳瑞幼犬。李女士将小狗接回家两天后发现,幼犬生病了,送到宠物医院先后诊断为肠道细菌感染、支气管感染、体内有滴虫,李女士共支付了治疗费8000余元。之后,小狗又生病了,李女士于是带着幼犬前往农大宠物医院治疗,诊断幼犬患有犬瘟,李女士支付了治疗费2500余元。至此,李女士为给宠物狗治病共计花费1万余元。
其间,因宠物店未给雪纳瑞幼犬办理健康证及注射疫苗,李女士投诉至相关部门,该部门对宠物店罚款600元。
随后,李女士要求宠物店赔偿幼犬治疗费用等,双方协商多次未果。近日,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支付购买宠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及医疗费、交通费等。
“我买的时候就问过犬只的健康情况,宠物店告诉我说犬只是健康的,过几天给我健康证。”庭审中,李女士称,自己接回小狗才几天就生病了,前后花费了一个月的时间给小狗治病,这都是因为宠物店存在欺瞒造成的。
“李女士在宠物店里确认了雪纳瑞幼犬没有任何疾病问题后,才支付尾款并将小狗接走。”宠物店辩称,店里代养该雪纳瑞幼犬时精神状态良好,且购买前已如实告知李女士幼犬7天后需要打3针卫佳五疫苗和1针狂犬疫苗,打完后就可以办理犬证。雪纳瑞幼犬生病原因诊断为胃肠炎,粪便中有滴虫和带有毛发,这说明李女士在饲养过程中出现偏差不科学喂养,从而导致幼犬生病。
经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部门给宠物店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确认其销售给李女士的雪纳瑞犬只未取得检疫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犬只给李女士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其未提供上述证件,故在销售上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综合本案事实来看,从宠物购买时间、医院疾病诊断时间和被告销售犬只时间综合判断,无法排除宠物店在销售该宠物犬只时状态良好,未患有疾病,因此,宠物店应对其销售犬只出现不良症状承担一定责任。
李女士在收到宠物犬只后,亦无证据证实其在饲养和看护犬只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故双方均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法院酌定宠物店对损失承担60%责任,李女士承担40%责任,最终判令宠物店支付李女士60%的医疗费和交通费,驳回李女士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避免宠物消费纠纷
“法院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明知而隐瞒的故意,不属于‘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张丽华介绍,结合活体交易特点,最后判定经营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张丽华说,本案中李女士提到的“星期狗”,是指消费者购买时,犬只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可是多数买回去7天左右就会出现生理疾病甚至死亡的宠物狗。
“消费者购买宠物时,不同于一般的买卖交易,大多数人是希望宠物能够提供日常陪伴等情感价值。”张丽华说,因此,宠物的健康、外观、精神状态等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方面。
那么,如何避免因宠物健康问题产生交易纠纷呢?
张丽华建议,消费者如有购买意向,最好能到店交易,或者采取“网上预付款+到店付尾款”的交易模式,同时,双方最好能将具体情况在合同或其他凭据中予以载明,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
在交易前后,双方均应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如果消费者发现宠物存在健康问题,应及时与宠物店沟通,沟通不成的,还可以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避免错过维权的“黄金时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该法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