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新疆人社”微信公众号推出“人社政策一点通”栏目,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网友疑问,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更多人感受政策温度,对于咨询率较高的问题相关人员通过“晚报融媒·帮您办”作出了解答。
●上次失业已领满24个月失业保险金,下次再失业还能领取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可以领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就不能休年休假,是否合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不合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社保中断,暂时没合适单位,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暂时没有合适单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需要给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需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