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通讯员 姚勇康)男子酒后,用石块等物品将停车场内待售的13辆汽车毁坏。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据办案法官黄勇琦介绍,2017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伊某酒后来到本市新市区喀什路一汽车4S店停车场,用停车场附近散落的石块等物品将该4S店停放于停车场内待售的13辆汽车毁坏。据伊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喝了大量白酒。路过停车场时申某借着酒劲儿对停放车辆进行破坏,经鉴定,被毁坏的13辆车毁坏的零件及修复费用价值为128725元。
新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伊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伊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伊某故意损害财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8725元。
黄勇琦法官表示,酒后发生刑事案件并不少见,部分原因在于酒后自控力会有所减弱,甚至放大不满情绪。